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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售出,概不负责”是错误的。《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瑕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实行“三包...
商品售出,概不负责是错误的。经营者不能以商品售出后概不负责这一免责声明作为推卸自身责任的挡箭牌,单方面免除对提供的商品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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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售出,概不负责”是错误的。《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中规定,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是: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自行车、彩电等18种商品; (2)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可见,商品售出,消费者完全有权就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向销售者交涉,而销售者也完全有义务实行“三包”,不能采用“商品售出,概不负责”的态度和做法。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和退货,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三包。不仅如此,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落实消费者购物三包。《条例》第五条指出,销售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是: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见后面介绍)所列产品;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实行进货检验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志要求的,不得销售;4、产品销售时,应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和维修单位应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和服务。可见,在商品销售中,消费者完全有权利用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与销售者协商,销售者完全有义务实,不能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和做法。
“商品售出,概不负责”是错误的。《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中规定,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是: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自行车、彩电等18种商品; (2)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可见,商品售出,消费者完全有权就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向销售者交涉,而销售者也完全有义务实行“三包”,不能采用“商品售出,概不负责”的态度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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