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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中委托人在什么情况下应支付报酬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需向居间人给付一定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活动的报偿。居间合同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活动达到居间目的时,委托人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而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能否交易成功,有不确定性,不能完全由居间人的意志所决定。因而,委托人是否付给居间人报酬,也是不确定的,附有一定条件。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即可请求支付报酬。若当事人双方约定在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条件下居间人仍可依其劳务的支出而获得一定的报酬,则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从其约定。当然若无此种约定,则应理解为只有在促成合同成立的条件下居间人才可请求支付报酬。只要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就必须享有报酬请求权,即使当事人未约定报酬的亦然,这是由居间合同的有偿性质决定的。
如果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对报酬有约定的则应按约定的支付,但前提必须是居间人促成了合同成立。尊重双方的报酬约定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平等、自愿精神。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买卖代理费应向委托人收取。”以广州市内的各种大小地产中介为例,普遍都是向买卖双方收取报酬,且按2%3%向各方收取,加起来收取的比例占成交价的4%6%。从上述规定看来,这明显是违反规章规定的行为,物价部门应当予以监管。但从另一角度来看,经纪方均与买卖方签订了居间合同,其中是明确约定居间费用的金额、比例的,双方均知悉经纪方向合同对方收取同样的报酬且并无异议。经纪方还有一个看似合法的借口就是,买卖双方都是委托人,委托人应当依约支付报酬,我们向两方收取没有违反合同法,应当予以保护。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有的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合同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支付居间费用,而不必依照规章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般居间合同中都会提前对居间费用进行约定的,当事人只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即可
1、甲方需先支付居间活动费用人民币;如居间不成功,则乙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该活动费. 2、本项目居间费用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作为酬金。 3、居间成功后,在甲方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后3日内支付总居间费用的50%,余款按建设单位拨款同等比例进行计算支付乙方居间费。 4、甲方以转帐的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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