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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第5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
外商独资企业本身就具备进出口经营资格,不过只限本公司产品出口,以及自用设备和原材料的进口,不得超越范围经营。外资企业登记备案当然也不用办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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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主要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或登记,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或备案、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所在地银行直接办理,地方外管局通过银行实施间接监管)的外汇登记程序。在上述核准或备案过程中,企业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商务部明确要求:境内企业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需提交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在内的说明境外投资真实性的材料。
对于外资企业登记证有以下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十七、内资企业变为外资企业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7、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8、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9、新外方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0、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分,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 11、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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