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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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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内资企业变为外资企业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7、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8、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9、新外方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0、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分,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 11、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带(中国)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要求: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签字、盖章;内含指定委托书等文件); (2)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外方公司的注册证明)材料若为外文,应附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外资企业的注册流程: 一、名称预先登记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一式两份); 中外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应提交组建企业申请报告及当地区县政府的书面答复); 登记注册委托书; 经营项目属国家限制利用外资的或涉及行业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开业登记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投资者资格证明(中方的应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 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的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住所和生产场地证明(场地表、房产证、租赁协议); 名称登记申请表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登记注册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开业登记 2、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原登记主管同意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的《核准通知函》;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当地登记机关印章); 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及合同、章程; 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及其身份证影印件; 隶属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办事机构可免交); 分支机构场地使用证明(租期应一年以上); 隶属企业的验资报告; 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加盖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公章); 登记注册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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