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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取房屋更名费不合法。因为房屋的转让发生业主变更,需要物业服务部门进行业主登记变更,完全在物业公司日常服务范围之内。并且物业服务合同不会约定更名费,所以物业公司就没有权利收取房屋的更名费用。如果物业强行收取更名费的,那么业主就可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了。
一、前期房地产费征收标准新建普通住宅房地产销售前,建设部门应按市区普通住宅房地产公共服务项目收费方法规定,以公开招标或协商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服务企业,签订前期房地产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新建普通住宅房地产销售时,建设公司与房地产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前期房地产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房地产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公司承担。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物业买受人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二、后期房地产费征收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房地产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认可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按房地产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各个地区的物业费收费情况都是不同的,可以打当地物价局或房管局物业科的电话,咨询一下,就清楚了。物业费,一种是实行市场价,即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的物业公司,以中标价为准,具体多少,看批复文件就可以另一种由物价局根据小区情况核定一个收费标准,政府有指导价标准,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出示物价局的批复标准。小区如果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肯定要与物业公司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上也明确有物业费的收费标准。 (一)小区外的门面房是否收取物业费,需要看是否享受到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所谓物业服务收费,只能在产生了物业服务之后,才可以收取。物业服务主要有保洁、秩序维护、设备管理、代收水电费等,如果没有产生上述服务,只以“业主身份”作为依据来收取物管费,不符合法律公平交易的精神。 (二)如果门面房是面向街道的,不是在小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业主不是生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实际居民,业委会和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代表这部分业主,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履行,这些业主和物业没有建立物管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业主可不支付物业管理费。除非物业能提供证据证明对业主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三)如产生物业管理服务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2、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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