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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同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并没有办理关于经济侵占案件程序的相关规定。同时,目前执行的...
第一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上级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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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里有专门的办理经济犯罪的机构。 各局在名称上小有差异。 有的叫做经侦支队、经侦处、经侦科等,有的叫做经济犯罪办案中心。 我曾经配合他们办理过建设领域里的经济案件。
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领域,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1)有犯罪事实;(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案件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严禁超越案件管辖范围越权办案,干预经济纠纷。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可以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立案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由于经济犯罪的特殊性,很大一部分犯罪主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虽然经济犯罪部分仍由公安机关处理,但也可能涉及检察院。
主办地公安机关派员赴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事项时,依法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出具以下法律文书及手续: (一)《办案协作函》; (二)《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或者《扣押通知书》、《冻结通知书》等相关的法律文书; (三)办案人员工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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