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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根据公安机关经济犯罪案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第一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上级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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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同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并没有办理关于经济侵占案件程序的相关规定。同时,目前执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于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件时,如果发生管理权争议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经济犯罪可以在不同的地方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接受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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