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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
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领域,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当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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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立案标准: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立案标准: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立案标准: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立案标准: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立案标准: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六)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 立案标准: 1、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七)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 立案标准: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八)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 立案标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公安机关办案流程:1。接受案件:面对起诉、自首、报告、扭转等,应当接受案件。2、审查:可以选择移送有关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3、立案:选择调查或者送检察机关。4、调查。5、破案。6、采取强制措施。7、继续调查和改进证据。8、调查结束:取消或移送审查和起诉。9、移送审查和起诉。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有关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请求不立案报告》,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立案。第一百六十三条有控告人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不立案通知书》的决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决定立案侦查困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应当制定侦查工作计划。调查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对案件的初步分析和判断,包括确定线索来源的可靠性和可疑范围;(2)调查方向和范围;(3)发现案件所需的措施;(4)调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5)如何与相关方合作的各个环节紧密联系;(6)调查必须遵循的制度和规定;(7)预谋犯罪案件的,还应当提出制止现行损害和防止损失的措施。综上所述,公安机关认为受理的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编制备案报告备案。有案件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立案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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