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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立案程序

2021-12-22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有关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请求不立案报告》,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立案。第一百六十三条有控告人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不立案通知书》的决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决定立案侦查困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应当制定侦查工作计划。调查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对案件的初步分析和判断,包括确定线索来源的可靠性和可疑范围;(2)调查方向和范围;(3)发现案件所需的措施;(4)调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5)如何与相关方合作的各个环节紧密联系;(6)调查必须遵循的制度和规定;(7)预谋犯罪案件的,还应当提出制止现行损害和防止损失的措施。综上所述,公安机关认为受理的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编制备案报告备案。有案件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立案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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