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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的计算是一视同仁的,只是安排补休的话,因员工正常提出辞职而没有条件或不能安排补休的,单位只能按国家规定支付工资。...
劳动者是实行月薪人员每天上班是十二小时,如果劳动者有加班的相关证据如:考勤记录、加班审批表等相关证据的,其加班费是可以支持的。 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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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时:月上班时间176小时(含)内为正常上班时间,如有超过176小时,则算加班时间。 你说的当月工作28天,每天8小时,合计上班224小时。 其中176小时为正常半,加班时间为48小时,另该48小时里,其中44小时为1.5倍工资支付,另有超过220小时部分的4小时,应计算为2倍工资。 “全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是法律规定的,符合则合法,实际上企业工厂很少能做到。和不合理,根据个人工厂情况定。
正象你所说,国家法律对加班工资的支付有明确的规定,而对加班补休问题,有关文件其实也早有明确规定。国家劳动部1997年曾发过一个《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文号是劳部发(1997)271号),其中第四点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以上内容清楚地说明,加班工资按二倍、三倍支付,但补休只能加班一天,补休一天,也就是文件中说的“补休时间等同于加班时间”。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并称是员工“自愿”加班,这样的情况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并且按双倍或三倍支付?近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接到部分劳动者咨询,反映其单位存在节假日加班问题,但没有支付相应加班费。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国家规定节假日应当安排劳动者进行休假,如果不能给予休假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近日,某企业员工赵先生等人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行咨询,反映其单位没有正常支付加班费。赵先生称,近年来,其所在的公司每到节假日都会发通知,称职工可自愿报名加班。其中,法定节日加班按日工资1.5倍支付加班费,双休日加班只支付标准工资,没有加班费。“前几天,我们几个同事大概算了一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最近几年我们每个人都少拿了加班费近1万元。就加班费问题,我们曾与公司协商,但公司称节假日加班系员工自愿选择,并非公司刻意安排,公司的说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人士表示,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也就是说,加班就是加班,是双方商定的结果,并不存在“员工自愿”一说,更不能以此为由将加班费打折。此外,尽管我国民法中一向主张“民事行为自治原则”,但这种约定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否则其约定无效。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赵先生等人所在的公司既然需要员工加班,就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加班费。以“节假日加班是员工自愿,并非公司刻意安排”为由,不向员工支付200%或300%的加班费,是在变相克扣员工的加班费,违背了《劳动法》的规定。所以,赵先生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也可以就此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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