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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会收回的情况有:当因为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长期未被使用的、取得者去世的、违法使用无偿取得的划拨土地的,政府都可以将...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况是:1、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免费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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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两项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等5种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2、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3、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连续二年未使用土地的;4、未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5、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上述5种情况,第1、2两种和第3、4种情况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采取的方法不相同:收回第1种和第2、第5种情况下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条规定办理,即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当事人按期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5种情况必须特别注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只能是国务院,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没有这一批准权。而第3项则是因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造成的违法行为,收回这类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以此事达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可以由实施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4项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划拨具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下列情形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1。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2、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免费收回划拨土地的使用权。3、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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