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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收养行为无效。诉讼程序是指由人民法院确认某一收养行为无效。收养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收养行...
如果单独请求确认行为无效诉讼费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如果同时又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则以当事人之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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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行为的无效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进行确认:(1)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收养行为无效。诉讼程序是指由人民法院确认某一收养行为无效。收养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收养行为无效。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收养关系无效,可以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之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收养无效,也可以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无效收养行为,而在有关判决中确认收养无效。 (2)通过行政程序确认收养行为无效。行政程序是指由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确认某一收养行为无效。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通过行政程序撤销收养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从而使收养行为归于无效。收养行为被确认为无效的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收养的效果,送养人应当返还收养人已经支付的费用,被收养人应当被送回原处,双方签订的收养协议无效,进行了收养登记的,登记也归于无效。
被收养人的条件: 作为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二)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三)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收养人的条件: 作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七)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八)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送养人的条件: 作为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1.登记的撤消对于在成立收养时,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撤消收养登记,并收缴收养登记证。被撤销的收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2.无效收养的确认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行为,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收养纠纷案件时,如果发现该收养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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