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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劳动法律,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
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的计算,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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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 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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