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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二)有关单位破产、停...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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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处罚是: 1、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而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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