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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相...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员工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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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相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被吊销执照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三)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
客体要件。本罪客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产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有公司、企业员工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不正当行为必然破坏国有公司、企业正常活动,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要件。本罪客观地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员工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国有事业单位员工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失。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间接地与过失构成。行为者的行为是直接故意的,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不是直接故意的,也就是说,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其损害结果的发生多为过失,不排除间接故意。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构成既遂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构成既遂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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