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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构成既遂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构成既遂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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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员工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国家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定金行为,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按定金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私人不正当行为,犯前两项罪行的,按照第一项规定重罚。
客体要件。本罪客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产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有公司、企业员工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不正当行为必然破坏国有公司、企业正常活动,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要件。本罪客观地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员工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国有事业单位员工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失。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间接地与过失构成。行为者的行为是直接故意的,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不是直接故意的,也就是说,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其损害结果的发生多为过失,不排除间接故意。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碍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中,具体在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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