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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
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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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87号)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已被1994年5月16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54号)废止;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已被2001年10月06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制度既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经营状况等商业情报,同时因竞业限制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生存权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妨碍,为平衡两者权益,经济补偿便成为必须。因此,在约定竞业限制的情况下,经济补偿可不待当事人约定,自动成为合同的条款。换言之,在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情况下,经济补偿的给付具有强制性。
以下是对于禁业竞止未支付补偿金的回答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不是在职时发放,而是离职后发放,这时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还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2年,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是不低于本人工资30%或当地社平工资的30%。对于劳动者离职后,单位拒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单位支付该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约定的标准过低,劳动者还可以请求按法定的标准发放。需要说明的是:单位未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也不能违反竞业限制。劳动者如果违反竞业限制,劳动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竞业限制协议作为一个协议不能因履行情形的不同,一会儿有效,一会儿无效。既然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可以请求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那么违反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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