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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2.在竞业限制期...
企业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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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公司在终止合同前一次性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的,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劳动者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2、如果公司单方面将原来工资的一部分以竞业禁止补偿金的形式发放,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视为没有履行义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禁止竞争的经济补偿金按月支付,但支付期限由禁止竞争协议约定,未约定的,最长不超过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争限制的范围、地区、期限由使用者和劳动者约定,竞争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与本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关系的其他用户,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关系终止后,对于那些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劳动者是否需要进行竞业禁止补偿金支付,争议比较大,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判例也并不一致,法国直接规定雇主应予补偿的标准,即2年以下给付最后年报酬的1/3或2/3,超过2年的给付全额。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要给予补偿,但具体标准未明确。对于应支付多少的补偿费用,根据每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情况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在实践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二。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职时给付,也可以离职时给付。如《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珠海有关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争限制的,在竞争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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