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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登记在你的名下,从法律上说,该房产属于你的财产。至于你继父为购买房屋曾经出过资,出资的那部分可以作为借款,因此,我认为你父亲没有房产...
你父母没有这个权利。也就是你父母最多把他们的80平米给你妹妹而已。也就是你152,你妹妹110。但从长远来说,你父母把所有房子都写上四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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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可以确定拆迁的房屋属于你丈夫和你丈夫的父母老共同所有。因拆迁产生的财产转化不会导致财产性质的变化,那么因此产生的拆迁款、以及这三人的优惠平米数,应当归他们三人共同所有。 其次、因为你的缘故,多获得50平米的优惠平米数,应当归你所有。但是,这50平米的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并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在你夫家补缴了60万购房款的前提下获得的。 再次、就要看你丈夫的父亲对这60万属于借款还是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如果他父亲的60万属于对儿子儿媳购买房屋的借款,那么作为儿媳的你将要承担一半的债务。也就是说在分得一半房产的同时,应当支付给他父亲30万元的购房差价款。如果这60万被认定为父亲对儿子儿媳结婚时的赠予,那么你作为共同受赠人,在分得50平米的优惠平米数无须向他父亲支付任何差价款。 因此,你作为被安置人口之一,基于你的因素获得拆迁利益,即50平米的安置补偿面积,应当归你所有。但是你在享受这一优惠的同时,是否要支付30万的房屋差价款取决于你公公支付房款60万的性质。
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考虑将房屋登记在子女、父母或其他第三人名下。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主张房屋为共有或一方所有,属于产权争议,主张者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需承担不利后果。需格外注意的是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特殊情况,此时并不意味着未成年子女是该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应当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确为将该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则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一方暂时管理;如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则应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比较适宜。
房屋登记在你名下,属于你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不能要求分割产权。 但对方实际参与还款的部分及其相应增值部分,你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10年6月领证,从10年6月还款至今的款项总额,你应该补偿给对方一半。然后根据你补偿给对方的款项占房屋总价值的比例,算出增值部分的价值,补偿给对方即可。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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