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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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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宅基地使用权纳入登记。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办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与申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申请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不冲突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申请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等与批准用地文件、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不存在《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 所需申办材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宅基地 2.城镇居民在农村非法购买的宅基地 3.跨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宅基地 4.因依法查封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宅基地 5.已异地安置或批准新建,应拆旧房至今没有拆除的宅基地 6.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未经处罚、补办审批手续的宅基地 7.在农民建房审批中隐瞒的旧宅基地 8.自行灭失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9.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10.其他依法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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