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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由以下要件构成的: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滥...
关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犯罪构成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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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出让,是指不以谋利为目的而卖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为了徇私而仍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过失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即使构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职守罪。虽然出于故意,但不是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是滥用职权罪。
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非法低价(包括免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价格低于规定最低价格的60%的;2、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植入严重破坏的;3、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大众生产、生活、纠纷、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非法低价出让行为,但情节尚不属于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屡教不改的;大量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因严重徇私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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