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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点为准。
《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指出: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劳动合同生效时间未规定的,当事人签字之日视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同时的。本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为准。如果一方没有写签字时间,另一方写的签字时间是合同的生效时间。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有时候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应当按照双方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确认。劳动合同当事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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