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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产时,是否需要支付额外费用以获得居住权?

2024-12-05
居住权是一种满足居住需求的用益物权形式,赋予了居住权人在他人所拥有的住宅内居住之权力。居住权主要应用于住宅类型的不动产,对于非住宅性质的不动产,如商铺和商住两用公寓等,并不适用。 设立居住权的方法有两种:一是依照合同订立生效原则,二是通过遗嘱的形式予以确认。合同的设立需双方签订标准格式的书面合意,并在相应的房地产登记部门进行详细备案。遗嘱的设立则需确保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遗嘱中明确注明对居住权的保留条款。 居住权的设立可能会对房屋的市场价值以及最终售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一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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