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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按照规定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但是,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按照规定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但是,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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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行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按照规定主持公司成立大会。 但发行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日期尚未足额发行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份足额发行后; 发起人未按规定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缴纳的股份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股东在章程中所认缴的出资义务并不只是纸上谈兵,如果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公司成立后,若股东未按时、按约足额缴纳出资或始终出资不到位,必将损害公司财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十分不利。因此法律规定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此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丁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的出资额,但丁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按期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故应当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的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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