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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证明股东未缴足

2022-08-15
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股东在章程中所认缴的出资义务并不只是纸上谈兵,如果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公司成立后,若股东未按时、按约足额缴纳出资或始终出资不到位,必将损害公司财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十分不利。因此法律规定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此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丁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的出资额,但丁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按期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故应当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的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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