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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购房者可退房的情形如下: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2、房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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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定退房的情形如下: 1、购房合同无效; 2、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3、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4、出卖人一房多卖; 5、出卖人签买卖合同后擅自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定退房的情形如下: 1、购房合同无效; 2、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3、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4、出卖人一房多卖; 5、出卖人签买卖合同后擅自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购房人在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选择退房: 1、开发商延期交房的; 2、开发商销售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 3、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4、因国家政策原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 5、商品房存在抵押或其他经济纠纷的; 6、商品房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产权登记时实测的面积误差超过3%; 7、商品房质量严重不合格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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