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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购房者可退房的情形如下: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2、房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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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购房者可退房的情形如下: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4、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买方可以选择退房:1。开发商延期交付;2。开发商销售程序不完整,合同无效;3。开发商未经买方同意变更规划设计;4。因国家政策原因不能申请抵押贷款;5。商品房抵押或其他经济纠纷;6。商品房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产权登记时测量的面积误差超过3%;7、商品房质量严重不合格,影响正常生活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3%以内(含3%),按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买方要求终止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要求终止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买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为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房价由卖方承担,所有权归买方所有;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为3%以内(含3%)部分房价和利息由卖方返还买方,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房价由卖方双倍返还买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购房者可退房的情形如下: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4、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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