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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权选择不去对方家中进行调解

2024-12-15
在离婚纠纷中,主动起诉离婚的一方通常是对婚姻感到失望的一方,甚至有些人会在提起离婚诉讼后不愿意再见到对方。因此,他们可能会考虑把调解、开庭等活动都全权交给律师代理。那么,离婚调解原告是否可以不去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必须先进行调解。但是,在法院组织调解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同意参加调解是由他们自己决定的。如果当事人拒绝参加调解,调解活动就无法开展,也就没有是否出席的问题了。而在当事人同意参加调解的情况下,律师的委托权限只能是一般授权,不能代替当事人是否同意离婚进行表态。因此,当事人本人必须亲自出席参与调解。 其次,调解会贯穿离婚纠纷的整个诉讼过程。一般会有诉前调解、开庭调解以及开庭后调解等阶段。诉前调解和开庭后调解不是法定必经程序,主要看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当事人必须出席。如果是开庭调解,原告也必须出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如果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当事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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