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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人士现移居香港选择哪里离婚对女方更有利

2021-04-25 1,084人已浏览
  • 徐娟娟律师

    徐娟娟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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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双方原为大陆居民,后移居香港并取得香港身份的,应在香港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一方或者双方仍保留大陆居民身份,例如仅在香港居住,但未领取香港身份证,而是继续持有大陆身份证的,则可在原结婚登记机关,或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由此可见,并不是离婚双方想在哪里离婚,就在哪里离婚,离婚的地点需要综合双方的户籍、居住地、婚姻登记地点等因素确定。也并不存在哪里离婚对女方更有利的问题。离婚时,应由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无论在哪里办理,所产生的法律效力都是一样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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