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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非法移民如何在香港定居

2024-12-24
一、非婚生子女如何前往香港定居? 1、若申请人未满18周岁,或属于父母离异抚养其的一方即将或已赴香港或澳门定居,可作为夫妻团聚类申请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需提供其由定居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若申请人或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若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二、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其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18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上述第二项中“在香港或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子女。 三、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澳门亲属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的意见。 (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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