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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这一权利和诉讼制度中当事人权利有所区别。诉讼制度中,对于审判员的确定,当事人无权选择,仅在当...
在人民调解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这与诉讼制度中当事人的权利不同。在诉讼制度中,当事人无权选择审判员的确定,只有当当事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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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基本保度的本质属性和基本保障。因此,在整个调解程序中,当事人的意思对调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事人不仅有权选择和接受调解人对其纠纷进行中立调解,还有权在调解程序的任何阶段提出终止调解的要求。一旦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调解将结束。与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相比,人民调解制度中的当事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在诉讼程序中,一般情况下,诉讼程序开始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连续进行,经过法定阶段作出判决,整个诉讼过程和结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只有当出现法定原因(如一方死亡等)时。),诉讼才会中止或终止。对于审判结果,当事人没有拒绝接受的权利,只有服从履行的义务,这也是国家审判权强制性的内在属性。虽然仲裁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具有共同的非公共救济特征,但仲裁制度中的当事人权利与人民调解制度中的当事人权利仍有差异。与仲裁相比,当事人的调解意愿比仲裁意愿更具自主性。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可以停止参与调解或中止调解,此时调解即将结束;在仲裁程序中,除非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或申请人因某种原因撤回案件,即使被申请人不再参与仲裁或不出庭,仲裁庭仍有权继续按照仲裁程序规则审理,直至做出最终裁决。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
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的途径为二个: 一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二是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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