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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规定:当事人享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的权利。

2021-11-14
在人民调解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这与诉讼制度中当事人的权利不同。在诉讼制度中,当事人无权选择审判员的确定,只有当当事人认为承办案件的审判员与自己或对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才能申请回避。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经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是否让有关人员回避的决定。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因此,除了申请回避的权利外,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无权选择法官的确立,这也是诉讼制度强制性特征的体现。人民调解制度作为济方式,人民调解制度是其基础,当事人对调解有一定的控制权。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思处于重要地位,当事人选择授予人民调解机构和调解员管辖权,管辖权可以随时因一方或双方终止调解的意思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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