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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许可合同中是不可以约定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条款的,否则订立的技术许可合同是无效的。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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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供应商授予受方技术使用权的内容和范围,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分为以下几类:(1)独家许可合同。也就是说,在一定的地区和期限内,受让方对转让的技术享有独家使用权,供应商和任何第三方不得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该技术在该地区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2)排他性许可合同。也就是说,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受让方对受让技术享有排他使用权。(3)普通许可合同。也就是说,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受让方享有受让技术的使用权。(4)分销许可合同。也就是说,受方从供应商那里获得的技术,除了自己使用之外,还有权在约定的部分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5)交叉许可合同。也就是说,技术许可合同的双方相互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技术,双方技术价值相当,不支付费用;双方价值不等价,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补偿费。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做不同的分类。根据供方授予受方的技术使用权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将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分为以下几种: ( 1)独占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 ( 2)排他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 ( 3)普通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 ( 4)分售性许可合同。即受方从供方获得的技术,除自己使用外,还有权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将全部技术或部分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 5)交叉性许可合同。即技术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技术,双方技术价值相当的,互不支付费用;双方即是价值不等价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国际技术许可证是国际技术转让中使用得最广泛和最普遍的一种贸易形式。系指技术供方将其技术使用权通过许可合同出售给技术受方的一种国际技术转让形式。国际技术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许可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为之。当事人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明列申请许可的内容、理由,从事该项许可活动的能力证明,如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资信证明等。 (2)审查申请。主管机关对申请书及其附件进行审査,证实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要求。 (3)核实申请。主管机关在书面审査基础上,对申请所列的从事该项的能力、场所、设备等所作的调査和考核工作。如申请机动车驾驶执照所进行的路面考核等。 (4)批准申请。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申请要发给申请人书面形式的许可证书。许可证载明批准的内容,行政机关许可证的编号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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