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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许可证是国际技术转让中使用得最广泛和最普遍的一种贸易形式。系指技术供方将其技术使用权通过许可合同出售给技术受方的一种国际技术转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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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书;(二)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三)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四)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五)《海运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六)《海运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材料真实且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予以资格登记,并颁发《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材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申请人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向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应当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集装箱出口重箱运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集装箱进口重箱运量)》,于当年3月31日前报送交通运输部。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上述材料由其委托的联络机构报送。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的材料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自行监测方案;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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