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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许可证是国际技术转让中使用最广泛、最常见的贸易形式。是指技术供应商通过许可合同向技术受应商出售其技术使用权的国际技术转让形式。申请国...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做不同的分类。根据供方授予受方的技术使用权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将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分为以下几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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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考虑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交通运输部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其他适当媒体上及时公布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上述状况和政策未经公布,不得作为拒绝申请的理由。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自己所拥有的技术跨越国界地转移给技术受让方的书面协议。据此协议,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技术的使用权,准许受让方使用自己所拥有的技术,向受让方进行技术服务或传授技术知识,并收取使用费;而受让方取得技术使用权,得到技术知识,获取技术服务成果,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并给付合同价款、使用费或其他报酬。这里所称的技术,是与生产管理相关的关于制造产品、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即来源于生产实践并应用于生产实践的知识、设计、方法、手段与技能,具有系统性。同时它又是通过书面资料、口头讲授或实际操作加以表示和传播,具有无形性。实践中通常包括专利权和其他工业产权,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专有技术和技术服务等。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于1981年提出的《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1.2条规定,“本守则下的技术转让系指制造某件产品、应用某种制作方法或提供某项服务的系统知识的转让。仅涉及货物销售或租赁的交易不在此列。”根据该款所下的定义,技术转让是指关于制造产品,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的转让。日本的《外资法》规定:技术引进是指工业产权和有关技术的其他权利的转让,以及授予所规定的使用权和给予有关管理技术的指导。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这些对“国际技术转让”范畴的规定已表明,转让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它主要以三种形式表现出来: 1.专利技术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的申请,经核查认定其发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的一种法定权益,其中包括法律赋予专有权(独占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专有技术为生产某种产品或采用某种流程,以及为此目的而建立某一企业所需要的知识、经验和技巧的总和,一般指未申请专利但具有保密性的技术; 3.商标——商标本身并不是技术,依照各国的交易惯例,单纯的商标许可不是国际技术贸易。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作为标的的商标,所体现的是专利技术、专利产品和商标的结合。国际技术转让的无形技术与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形商品(诸如单纯的机器、设备或产品)有很大的区别,但技术往往以特定的机器、设备或产品为载体。因此,以上方面的无形标的可以并且经常与一些机器和设备的进出口结合进行。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按照国际技术转让交易方式的单纯与否,可以把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分为两大类,即单纯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和与其他国际交易相联系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按照所转让的技术权利的具体内容,可以把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分为转让技术使用权的合同和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合同,前者即国际许可合同,后者即国际技术买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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