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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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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因此,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房地产企业以开发项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房屋未销售之前,是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只有等房屋预售时,就需按照有关规定要按房屋预收*(1.5-3%)计缴预缴土地增值税。等房屋销售达到85%以上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与税局就要进入该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 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具体计算增值税对应的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如下: 档次级距税率速算扣除系数税额计算公式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30%0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40%5%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50%15%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60%35%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转让土地的土地增值税,对开发成本可以加计20%扣除,但期间费用及利息不得扣除。实质上属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则根据第六条一款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则相应的相关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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