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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终局范围具体是,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应当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标准是本人一个月...
代通知金终局范围具体指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代通知金,标准是本人一个月工资,计算基数同经济补偿金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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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对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范畴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通常所称一裁终局。
代通知金终局范围具体指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代通知金,标准是本人一个月工资,计算基数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一样。一般是指劳动关系解除前劳动者最近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但也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是劳动关系解除前最近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代通知金终局范围指:代通知金系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给予的替代给付,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期限利益,具有经济补偿的性质,属于“一裁终局”的处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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