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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终局范围指:代通知金系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给予的替代给付,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期限利益,具有经济补偿的性质,属...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对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范畴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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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终局范围具体指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代通知金,标准是本人一个月工资,计算基数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一样。一般是指劳动关系解除前劳动者最近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但也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是劳动关系解除前最近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法律限定以下情形为代通知金的适用范围: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代通知金的最终范围具体是指:代通知金的赔偿一般发生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应当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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