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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连续如此可能有违反劳动法,建议要求单位补加班费。...
这个你只能是询问单位,我们这边是不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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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休年休假再休产假是可行的,并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按《劳动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在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向在此期间加班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但也可以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安排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超过36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企业应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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