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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违约如何救济,具体如下所述: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往往是指承租人擅自中途解约、不支付租金等情况,出租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采...
一、什么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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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时,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权。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民法典中将融资租赁合同定义为: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同时民法典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民法典第十四章对融资租赁合同各当事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出卖人成为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之一,出卖人承担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的买受人的权利,如行使买受人的索赔权等。 第二,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在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对租赁物不承担责任,即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三,出租人有权选择收回租赁物或者收回全部租金。民法典规定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或者收回租赁物,从这一规定使融资租赁不同于经营性租赁,在经营性租赁中,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即收回租赁物,但无权要求支付全部租金,这一规定也充分体现了融资租赁的金融性质。 第四,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对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约定,即当事人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由承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租赁物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通常做法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向出租人支付余值后,取得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
具体还要考虑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如无特别例外约定,可以留置租赁物,当然也可以要求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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