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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债务人专属权不能行使代位权,包括基于亲属关系、身份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债务人以人格、精神利益为基础的权利的如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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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务人权利指的是不得让与的,具有专属性的权利,包括: 1、非财产性权利; 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 3、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 4、不得扣押的权利。
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务人权利指的是不得让与的,具有专属性的权利,包括: 1、非财产性权利; 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 3、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 4、不得扣押的权利。
《合同法》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既然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那么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就有权对债权人行使,否则对次债务人是不公平的。该条文中的“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实际上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次债务人还有权对债权人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且债务人没有行使自己的抗辩权,次债务人仍有权行使,否则,对次债务人同样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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