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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四项权利是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1)非财产权利。比如抚养权、婚姻拆迁权、离婚理赔权、非婚生子女的领取权和否认权、婚生子女...
《合同法》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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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使代位权。这些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以次级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增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债权人代位权不能提前行使,因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在条件成就前,不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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