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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人员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用工单位只能...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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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的准则如下: (一)劳务派遣雇员租赁。 (二)劳务派遣同工同酬。 (三)劳务派遣拒绝垫付。 (四)劳务派遣受益归责。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公司经营的准则如下: (一)劳务派遣雇员租赁。 (二)劳务派遣同工同酬。 (三)劳务派遣拒绝垫付。 (四)劳务派遣受益归责。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用工单位未将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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