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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卖方保证,上述土地及厂房的产权清晰,卖方对其享有的完全的物权,有权出售,转让标的不存在任何债务,未使用转让标的进行任何抵押,不存在查封,不存在任何欠缴地价款、房价款或税款的情形。 2.2转让标的现已空置,原则上按照现状转让。具体的现状及交付标准详见第九条。
1,如果是在户籍地换领身份证的,只能凭本人的户口本原件及逾期的身份证原件换领身份证; 2,符合身份证异处换领要求的前提下,能够在一对一试点省、市的寓居地的定点派出所,凭本人的寓居证原件及原身份证换领; 3、异处换领身份证的要求及手续,当事人能够事先询问异处受理点的工作人员,以另一方的答复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限定: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不到十六岁的公民,由看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二,《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处受理挂失申请和遗失招领规则的意见》:1,2015年7月1日,部署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处受理一对一试点;建设居民身份证异处受理、挂失申请和遗失招领系统,加载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逐步向社会各部门提供核查服务;组织实施居民身份证遗失招领工作。2,2016年7月1日,在10省、市试点基础上,部署全国大中城市和有要求的县(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处受理试点工作。 3,2017年7月1日,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处受理、挂失申请和遗失招领工作。
1.没有单位给你证明,而你自己写的证明没有法律效力。必须要去办理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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