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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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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7月1日起,几乎所有需要在导地办理身份证的公民,都可以在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但有不良信用纪录的人不予在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这些人员包括: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对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居民身份证可以异地办理,但第一次办理身份证的,不能异地办理。根据法律规定,异地不受理居民身份证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首次申请居民身份证;(二)申请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地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的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3)申请人的外貌特征发生了很大变化,居民身份证没有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四)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及买卖、使用伪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五)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办理异地身份证1。首次申请居民身份证1。申请人本人携带:①户口簿、②本人学生证、毕业证、结婚证、驾驶证(其中之一)或附有本人近期照片的其他证件或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照相点免费收集数码照片。2、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填写《人口信息核对表》,核对人口信息。3、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申请居民身份证。4、人口信息有误,需要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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