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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死亡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仲裁活动。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利害关...
仲裁裁决书应写明:(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职务、工作单位和住址及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二)案由、仲裁请求、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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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应当庭记录开庭活动。开庭笔录应当庭宣读或交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阅读。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笔录无误的,应在笔录上签名;拒绝签名的,书记员应在开庭笔录上记明情况;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申请仲裁庭补正。开庭笔录最后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签名。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在XX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区、)的人事争议,由XX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XX也可视情况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开庭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入庭,并宣布仲裁庭纪律。(二)书记员宣布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庭。(三)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四)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休庭。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首席仲裁员在重新开庭时予以驳回;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延期开庭。(五)申请人陈述和被申请人答辩。(六)仲裁庭对需要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询问证人,对证据进行质证。(七)调查结束后,应当进行辩论。(八)辩论结束后,应当当庭再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九)仲裁庭复庭,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者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定期裁决。(十)首席仲裁员宣布裁决后,应当宣布闭庭。独任仲裁员开庭处理案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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