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是怎么规定的?

2022-09-14
开庭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入庭,并宣布仲裁庭纪律。(二)书记员宣布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庭。(三)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四)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休庭。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首席仲裁员在重新开庭时予以驳回;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延期开庭。(五)申请人陈述和被申请人答辩。(六)仲裁庭对需要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询问证人,对证据进行质证。(七)调查结束后,应当进行辩论。(八)辩论结束后,应当当庭再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九)仲裁庭复庭,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者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定期裁决。(十)首席仲裁员宣布裁决后,应当宣布闭庭。独任仲裁员开庭处理案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