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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
公有住房可以买卖,但是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需注意任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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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和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和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应当视为已购公有住房。二、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买卖吗已购公有住房能否自由进行买卖对于已购公有住房的再次销售问题,从一般原理看,由于公有住房进行销售后就进入了私有领域,私人所有的财产,权利人可自由处分,所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自由买卖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很多已购公有住房是通过福利和改革受益的结果,所以在目前各地对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还有一定的限制,譬如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进入市场销售,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入市场出售: (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 (2)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3)所有权共用的房屋,其他共用人不同意出售的; (4)有所有权纠纷的; (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的; (9)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售的情形。此外,房屋所有权人要求进入市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公有住房可以买卖,但是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需注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可以,目前我国公有住房销售有很多条件,但目前还没有关于公有住房销售的一般规定。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住房。买卖公有住房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公有住房买卖必须经过交易审查后,方可登记所有权。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国有房屋实行有偿转让,不得无偿划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出售公有房屋时,有优先购买权。公房出售给外国人的,应当符合涉外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转移的,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6)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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