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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
公有住房可以买卖,但是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需注意任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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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可以买卖,但是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需注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个人须交纳如下三项税费:①营业税:按成交额的5%交纳,按营业税税额的7%和3%计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此项税款的征收是有条件的:居住一年以上者免征“两税一费”居住不满一年者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②交易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每件500元;121-5000平方米,每件1500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件5000元。③印花税:按成交额的0.05%计征。
可以买卖,但是不能办理过户,以后容易发生合同纠纷。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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