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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是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
大型大众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起诉:(1)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其他严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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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现代生产,愈来愈表现为协作、有序的状态,从而形成各行各业生产的系统化。某个环节发生的问题,不仅仅是操作者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问题,并且往往直接关系到整个生产安全。世界各国普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生产安全。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的教育、检查等方面作了规定。此外,为了使各行业的安全生产规范化,国家陆续发布了《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防止沥青中毒办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
根据你咨询的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条件,《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全文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大型群众活动策划者、组织者、举办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大型活动的安全举行、紧急预案负有具体落实、执行职责的人员。由于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举办者,所以此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公民个人。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代罚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对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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